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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办幼儿园出现9类违规行为要关门
2007年11月16日 08:08
【来源:中国江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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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便租间房就敢办幼儿园,随便请个外语老师或艺术老师就冠名“双语”、“艺术”幼儿园……今后,这些行为将被规范。11月15日,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出台并将开始实施,今后民办幼儿园只有在取得一系列许可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才可以招生,而且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才可以对幼儿园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招生:办了收费许可证才准招生

    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或筹设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审核合格者,给予书面批复并颁发办园许可证。

    对申请筹设的民办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下发书面批复及筹设批准书。

    民办幼儿园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收费标准:要按办学成本合理确定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备案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备案的内容一致。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的广告信息。

    注意:停办变更都要办手续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变更举办者,应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3种不当行为将导致停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戴“双语”、“艺术”帽子须经允许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中还规定,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按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体罚儿童要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幼儿伙食费或挪用办学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办幼儿园需符合六条件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区)教育发展规划;
    2.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合法的幼儿园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5.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环境卫生、卫生保健安全(含消防)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6.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9类行为将被吊销证照

    具有以下9类行为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2.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7.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8.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9.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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